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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人,饲养犬只应遵守这些规定,不然会被罚!

本文来源:平安璧山

养犬人,璧山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出炉,还有这些信息你们需了解……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璧山区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



养犬人,

璧山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出炉,

还有这些信息你们需了解……

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璧山区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至工商登记之日起30起内到所在辖区派出所备案;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饲养犬只有关法律责任:

(一)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点管理区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二)重点管理区内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三)对收容的犬只,7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养犬人、逾期无人认领或者养犬人拒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四)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报备事项不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五)伪造、变卖或者出具虚假免疫证明、养犬证(犬牌)的,由兽医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许多朋友关心的举报电话来了,

举报投诉电话简单明了:

区公安局:110

编辑:周韵

校稿:邱俊淞

审核: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