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美女,我真服了你了,居然给我限高,我家都回不了,真是遇得到……”“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你把判决的费用支付
“美女,我真服了你了,居然给我限高,我家都回不了,真是遇得到……”“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你把判决的费用支付到我账号上,我自会到法院申请取消限高令……”。近日,申请执行人钟某到江津法院向执行法官展示了这样的一条手机短信。
拍摄完后雇主拒付款
三年前,钟某为张某提供摄像服务,约定拍摄费用1500元。但在拍摄完成后,张某却百般推脱付款,并否认拍摄事实。
钟某无奈诉至江津法院,经法院判决,钟某胜诉,张某还钱。然而,张某仍未履行法律义务,钟某只好到江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高令一出老赖慌了
在执行伊始,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今年8月中旬,被执行人因急于回家却无法乘坐高铁,遂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还款,才有了开头那一幕。
最终,被执行人张某支付了所有欠款,法院亦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据悉,今年以来,江津法院执行局“快执快结”,已有30余名被执行人因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而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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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Q: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A: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Q:违反限高令有什么后果?
A: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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