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华龙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2月22日14时40分讯(记者 李袅)今(22)日,重庆市高法院发布《民事财产保全提示“十七条”》,把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财产保全有关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全面梳理。据悉,该提示涵盖了财产保全基本方面和关键环节,市场主体申请和参与财产保全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将从这份提示中找到答案。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看到,提示涉及的内容包括了保全权利、申请保全的要求、诉前保全、诉讼仲裁保全、执行前保全、保全财产信息提供、保全担保、保全标的额、保全财产价值认定、保全期限及续行保全、明显超标的保全认定、对被保全人正当权益影响最小、超标的财产不再保全、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的权利、保全的解除、保全措施转执行措施、保全权利救济十七个方面。
比如在保全权利中,提示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自己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在起诉(仲裁)前、诉讼(仲裁)中、执行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执行前保全上,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保全人需要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申请执行。
在保全期限及续行保全方面,提示特别提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不超过三年。需要采取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保全人至少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续行保全不能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作为审判、仲裁以及执行前的临时控制性措施,对包括作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市场主体影响很大。”市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表示,当前,从民事财产保全执法办案中发现,由于法律规定专业性强等原因,有的市场主体对什么是财产保全、如何看待保全、怎样正确申请保全等基本知识缺乏足够的掌握,对保全顺位的选择、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超标的保全认定标准等财产保全重要问题缺乏了解。
苏福介绍,发布民事财产保全提示“十七条”,就是把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其切身利益的财产保全有关的规定,用听得懂、易理解的语言,进行梳理、整合、集成,形成体系化的民事财产保全提示“十七条”,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正确认识财产保全、理性看待财产保全、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及时获取保全救济。进而理解、支持法院的保全工作,使法院能够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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