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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重庆青年报 阅读:10643

7月31日,《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通气会上,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总队长罗强透露消息,新修改制定的

7月31日,《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通气会上,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总队长罗强透露消息,新修改制定的《条例》分为总则、水域治安防范、水域治安信息化管理、水域治安监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共四十三条,并将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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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新增的重点规范主要包括建立溺水防范机制和水上应急搜救机制。针对人员溺水事故频发的问题,新《条例》明确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参与溺水防范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措施和监护人责任。另外,为了提升水上应急搜救能力,新《条例》建立了水域应急搜救联动联防机制,以应对船舶翻沉等紧急事件。

同时,新《条例》加强了对水域群众性活动的监管,要求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获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而举办小型群众性活动也需要提前向公安机关报告。规定了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并对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条例》还强化了对水上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监管,以确保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为减轻水域治安管理相对人的负担,优化水域营商环境,新《条例》删除了关于外地港籍船舶和本市港籍船舶从业人员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规定。新《条例》实施后,外地港籍船舶和本市港籍船舶从业人员不再需要向靠泊港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依托相关部门之间船舶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收集掌握外地港籍船舶和本市港籍船舶从业人员信息,以满足水域治安管理的需求。

此外,《条例》还新增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为了保护船舶正常航行和作业,防止扰乱交通工具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新《条例》规定禁止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禁止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机舱及其他限制进入舱室。

为了保障水上公共交通安全,维护水域旅游秩序,净化水域旅游环境,保障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新《条例》规定禁止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客运船舶兜售商品。

为防止不法分子采用磁铁吸铁等方式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工程等作业水域范围内擅自打捞废旧金属,侵犯水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财产权利,扰乱正常生产作业秩序,新《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堤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对在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规定禁止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禁止在江河洪峰期间进行漂流,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