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胡远航 摄
中新网昆明3月16日电 (记者 胡远航)记者16日从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以法规的形式推进解决该省农村供水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昭斌介绍,多年来,云南省扎实推进“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0年底,云南省共建成农村供水工程73.65万处,解决3681.08万农村居民吃水问题。但仍然面临工程投入不足、维修养护资金不足、管理保护机制尚需健全、供水水质与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还存在差距等问题,亟需在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此次出台的《办法》以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为宗旨,以解决农村供水管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导向,紧扣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各方合法权益,设置了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维护、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附则7个章节,共38条。
《办法》明确农村供水的公益属性,提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投入,对水价低于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要实行适当适度的财政补贴。同时,鼓励社会投资、捐资以及投工投劳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此外,《办法》还明确实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进一步重视水质提升,明确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水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完)
【编辑:李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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