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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17部门发文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A05-17部门发文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17部门发文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从7个方面,推出20项具体措施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意见》要求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持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出台背景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动新的生育政策落地见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

主要内容 

7个方面

1.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2.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3.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4.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5.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6.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7.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

20项措施

1.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2.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3.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4.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

5.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6.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7.提升托育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8.优化生育休假制度。保护生育和养育过程,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

9.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10.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11.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12.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3.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14.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优化义务教育结构,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15.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

16.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方便接送子女上下学。

17.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鼓励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18.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

19.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

20.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把人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密切协同配合,加快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政策解读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意见》提出,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包括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例如,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原新认为,《意见》聚焦“一少一中一老”,在贯穿生命全周期的婚嫁、生育、养育、教育和养老的全程综合施策,通过构建经济激励、优质服务、时间支持、精神鼓励等多维支持体系,构筑财政、税收、教育、保险、住房、就业、休假等多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尽力解决生育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系统性地帮助家庭树立生育信心,以期促进实现适度生育率水平。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宋健认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需着眼于整体解决人口结构难题,从生命全过程、家庭全周期、社会全要素视角一体化推进。从生命全过程视角来看,要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从家庭全周期视角来看,要倡导积极婚育观念,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从社会全要素视角来看,要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强化基层人口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包括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经营成本、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例如,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科学布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茅倬彦认为,从我国家庭情况来看,家庭功能削弱导致传统的家庭抚育方式逐渐力不从心,“没有人照顾孩子”成为群众普遍反映的突出困难之一。因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成为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基础工程。《意见》以满足婴幼儿家长需求为导向,从供给侧改革的“增量”“降价”和“提质”核心领域精准发力,加快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这一系列有力举措将减轻家庭养育的时间成本和经济压力,缓解群众生育养育焦虑,进一步释放生育政策红利,积极促进性别平等和女性就业。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意见》提出,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包括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例如,要结合实际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袁涛认为,《意见》将生育保险作为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生育社会保险制度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有利于推动更多的灵活就业、未就业妇女以及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推动发挥生育保险对支持适度生育的基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功能。

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意见》提出,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包括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等;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包括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王茜认为,《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支出房租提取公积金,有条件的城市对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在保障型、租赁型和公租房配置中照顾多子女家庭,努力减轻生育家庭的负担,对于促进生育潜能的释放有着积极的影响。

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意见》提出,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包括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包括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例如,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杨胜慧认为,在工作场所推动落实家庭友好政策措施,有助于父母照料婴幼儿,减轻父母育儿压力。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提升企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从社会层面看,在工作场所实施家庭友好政策也是对社会成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投入,这些投入都会取得丰厚的回报。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人民日报》、《重庆晨报》